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恋人同居期间,男方向女方家借债,分手时女方要求男方归还借款,能否获得法律支持?8月24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恋人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邢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款7万元。
赵某(女)与邢某(男)于2006年12月按民间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生活期间,邢某多次经赵某手向其娘家借钱用于运作生意之需,并于2008年6月20日向赵某出具欠条一份,其欠条内容为:“今欠赵某柒万元正 借款人:邢某 日期:2008年6月20日”。2009年4月份,二人开始分居,赵某要求邢某归还二人同居生活期间所借赵某家人之款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受到保护。邢某在与赵某同居生活期间借赵某家人7万元,但邢某出具给赵某的借条中字面上债权人为赵某,故对于该借款应依法偿还与赵某。因此对于赵某要求邢某偿还7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