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邻居建房前达成协议,房后不留窗户,保证房顶流水不滴入邻居家院内。但被告后来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8月22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建某、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所建楼房后的窗户予以封堵,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与李建某、佘某一家前后相临,2010年春天,李建某、佘某准备建楼房,双方因宅基边界发生诉讼,李某制止李建某、佘某开工、建设,后经村委会、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李建某所建堂屋不留窗户,堂屋后留90公分的滴水。之后,李建某、佘某在留出90公分的滴水后便施工建设,但建房时预留好窗户,用干砖塞住,待楼房建成后,将堵塞的砖拆除。李某因此提出诉讼,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临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所建房屋是否后能否留窗户,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李某与李建某、佘某均在农村居住生活,相邻宅院所建房屋之后不留窗户是农村中的一种传统和习俗,且双方亦签有协议,李建某、佘某自愿同意楼房建起后不留窗户。因此,李某要求李建某、佘某所建房屋后不留窗户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建某、佘某应将其楼房后的窗户予以封堵。依照该协议,李建某、佘某所建楼房已留出90公分的滴水距离,李某再要求楼房滴水不能流入其家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