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1-08-22 15:32:29


20117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解释),并于2011813日起施行。新解释赋予婚姻法新时代的特色,更好的保护了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日益突出的“房子”“孩子”等婚姻案件的难了死结,指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法,成为新解释的亮点。

亮点一:让感情和婚姻变得更纯真

新解释共十九条,但关于夫妻财产划分和界定的规定占据13条。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而物质俨然已经成为左右婚姻的关键因素之一。婚姻的本质在于共同相爱、精彩的生活并延续自己的生命。现如今却有不少年轻人为了得到财产而结婚或者离婚,成为婚姻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房子。在新解释中关于房屋等不动产的规定共占了5条,一改前法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和父母赠予房产的归属,除夫妻另有约定以外,应当归个人所有,不再是一律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财产的明确划分和界定,不仅可以避免离婚时不必要的财产纠纷,而且可以有效的预防当今“有房才有婚”“为房而结婚”“为财产而结婚”等不良现象,促使婚姻的基础更加纯正,夫妻的感情更加纯洁无暇。

亮点二:婚姻关系中平等的实现,女性应当独立

婚姻关系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即夫妻双方,而且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家庭,如现今的风俗是婚前男方一定要有房子,而按照旧解释的规定,该房子婚后即为夫妻双方所有,在离婚时,就不仅涉及夫妻双方,而且会涉及两个家庭的利益。新解释的出台明确婚前父母赠予的房产归个人所有,这就有效阻止了为了得到房产而结婚后离婚的不良现象,也给男方必须买房这一恶俗重击一棒,保障了家庭富裕的一方买过房子后,不因离婚而损失利益,较好的保障了父母的权利,使得双方父母在这一关系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更重要的是,这一规定暗示了当今的女性应当独立起来,不要再幻想“傍大款”“找富二代”之类的了,新世纪的女性应当拥有自己的事业和财产,摆脱对男人,尤其是对男人物质的依赖。同时,也是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新解释看似保护了男方的财产,其实在实践中,也保护了独立、有事业的女方的财产不受男方的恶意分割,使男女站在了平等线上。

亮点三:生育权归属明确

新解释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是针对目前丈夫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妻子的案件作出的明确规定。生育权归妻子所有,生与不生由妻子说了算,男方不得干涉和强迫。

亮点四:亲子鉴定也不再是拒绝抚养的挡箭牌

在已有的案例中,不少不负责的父母(主要是父亲),为逃避抚养等义务,在离婚时坚称孩子不是自己的亲骨肉,又拒绝做亲子鉴定,这使不少法官因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规制这种没有责任感的人,使离婚案件一度陷入两难境地。

新解释第二条规定很好的解决了这一社会现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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