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婚龄登记 诉请宣告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11-08-22 11:04:41


   在农村,青年男女结婚年龄偏早是较普遍的现象,很多青年男女都是先按照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以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也有些为了早日领取结婚证隐瞒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青年男女,因性格不合想分手的,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呢?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审理了一起请求宣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

    唐某(男)与张某(女)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1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但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由于张某到现在还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唐某诉请法院宣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张某出生于1991年11月3日,唐某与张某于2010年11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一男孩唐某某(2010年12月13日出生,现随张某生活)。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唐某与张某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张某至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遂判决,唐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