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一直以来受到众多爱心人士的同情和关爱。但是如果其不懂得自尊自爱,把手伸向法律的电网,在刑罚面前也只有让人叹息和遗憾了。长垣县法院于2011年7月6日审结了一起两名聋哑人共同盗窃的案件。依法判决聋哑被告人乔某(女)、杨某(男)各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各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1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杨某预谋后,从新乡市乘车到达长垣县,在长垣县蒲东区龙山商业街“米兰站”时装店内,被告人乔某用衣服遮挡服装店主的视线,被告人杨某乘该店顾客赵某不备之机,将赵某放在时装店桌子上的黑色皮包盗走,乔某被群众当场抓获,拨打110报警后交给长垣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携包逃跑后,将皮包内10000元现金掏出,将装有承兑汇票36万元、欠条61万余元的皮包丢弃。案发后,承兑汇票及欠条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赵某。
被告人乔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民警到新乡市寻找同案犯杨某未果。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的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2011年5月2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乔迁系聋哑人,据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显示,被告人杨森森无听觉、语言功能。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乔某、杨森森当庭认罪,系又聋又哑之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案发后带领公安民警寻找同案犯(未果)、杨某的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其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