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一男子自称认识电厂的副总经理,然后谎称该电厂需使用煤炭但资金短缺,抛出投资稳赚回扣的诱饵,骗取被害人近三万元投资款后逃匿。2011年8月18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毛某现年36岁,平时鼓捣一些生意,但是几年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欠了别人外债。2009年7月份,一次偶尔的机会他听到家里的亲戚说有一个朋友再跟某电厂做生意,他就感觉这是一次挣钱的机会。他在酝酿如何“挣钱”的时候正好碰上了被害人翟某,毛某称认识该电厂副总经理,谎称该电厂每月需使用煤炭4000吨――6000吨,以只要投资10万元,无论盈负,每吨可获取5元好处费为诱饵,与被害人翟某商议合作,希望翟某能投资。翟某一听是稳赚的生意,经过与家人商量后于2009年8月份与被告人毛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2009年8月底毛某以出具“欠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翟某银行卡及其密码,并随后将该卡内的近三万元存款取走后逃匿。后毛某在外地办理暂住证时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以上案情,牧野法院遂依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