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农民拐卖儿童触犯刑律 爱赌父卖亲儿还债匪夷所思

  发布时间:2011-08-18 12:58:05


    在一些较为偏僻的农村地区,个别大胆的农民为了获利竟然铤而走险,打起了买卖婴儿的主意。更有甚者,用出卖亲生婴儿的钱来赌博、还赌债,真是匪夷所思。2011年7月5日,长垣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亲生父亲参与拐卖自己亲生婴儿的共同犯罪案件,六名犯罪嫌疑人牛某、黄某、杨某、陈某、杨某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零六个月、五年零六个月、五年、五年、三年,并分别并处罚金。

    2010年7月,被告人牛某带领被告人张某介绍的一村民到贵州某县以35000元的价格买回一名未满月的男婴。同月牛某带领张某介绍的另一村民马某到贵州省某县通过当地人黄某、杨某找到被告人陈某联系的欲出卖自己亲生男婴的被告人杨某某,杨某、陈某以20000元的价格从男婴的生父杨某某处买得男婴,又以35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与村民马某。事后杨某给付陈某3000元,自己得7000元,男婴的生父杨某某给付陈某600元。案发后,陈某、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陈某的近亲属将陈某非法所得3600元退出。男婴的生父杨某某将其所得的赃款主要用于赌博,偿还赌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黄某、杨某、陈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儿童;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告人张某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牛某、黄某、杨某、陈某、杨某某、张某的刑事责任。牛某、黄某、杨某、陈某、杨某某、张某系共同犯罪,牛某、黄某、杨某、陈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互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陈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的近亲属将陈某非法所得全部退出,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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