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年轻人不会妥善处理自己情绪而触犯刑事案件增多。近日,卫滨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对工资不满而盗窃单位的刑事案件。卫滨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王宇在新乡市某汽车维修中心打工期间,因工资待遇问题心理失衡,遂产生了盗窃该汽车维修中心财物的想法。201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宇趁其他工作人员熟睡之机,从修理车间盗窃两套修理工具和一辆工具车后逃匿,后以120元的价格将赃物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的价格为2969元。作案后,王宇出逃。2010年7月14日,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以涉嫌盗窃对王宇上网追逃。2010年9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民警抓获关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王宇的亲属退赔现金2969元已发还被害人。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宇200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宇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被告人王宇“盗窃是因为老板发工资少”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以上几点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