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竞争激烈,广大人民群众致富心切,一些犯罪分子炮制包销产品的致富广告,利用人们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来实施犯罪。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最近就审理了一起这样案件。卫滨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新乡市卓信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及食品机械销售。法定代表人申美任经理,被告人林某及同案犯王某、马某、李某(2008年12月到该公司工作)等人任业务员、技术员。该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食品机械,2008年4月以后,该公司在多种报刊杂志上刊登对外承包加工调节器的广告。被害人联系时,该公司许以优惠条件,诱导被害人来新乡与该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并收取被害人定金1500元到3000元不等,提供少量原料让被害人回去试加工,后以产品不合格为由拒收加工好的产品并拒不退回被害人定金,将定金占为己有。被告人林某及同案犯王某、马某、李某等人分工合作,分别充当主任、经理、技术员等角色负责接待、签合同、技术指导等,骗取被害人信任。该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6月23日,累计签订合同32笔,共骗取被害人申某某等35人定金共计72200元。2010年1月13日被告人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林某涉案金额722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新乡市卓信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蔺小军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及其他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分别充当经理、主任、技术人员,并互换角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林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