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车号牌仍然可以得到交强险赔偿 作者:获嘉县人民法院 王泓毓 高素兰 发布时间:2011-08-18 12:47:30
伪造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8月17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2000元。
2010年12月16日6时许,程传印驾驶号牌、行驶证伪造的豫GL0826号低速载货汽车沿新获快速路下行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武王庙路口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新获快速路中间花池缺口由南向北过公路的浮某相撞,造成浮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传印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该机动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受害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抗辩该事故车号牌、行驶证均系伪造,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获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该事故车号牌、行驶证均系伪造,但该事故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与被告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所载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完全一致,证明该事故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立法选择的基础就是强制,目的是为了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救济的基本需求。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并排除保险公司援引其他条款约定来对抗受害人的请求赔偿,以此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故获嘉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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