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未满16周岁的孪生兄弟因为手头没钱花,竟伙同同学抢劫出租车,不但没有得逞反而被抓获刑。2011年8月10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一某、吴二某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吴一某、吴二某是一对孪生兄弟,1995年出生,现年才16岁。二人均是上至初一后就辍学,因为父母离异,家里也不富余,俩兄弟一直在外表演武术、打零工挣钱。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兄弟二人找到同学张某某、徐某(另案处理)一起吃饭,吃饭时都抱怨没有钱花。没想到无知的他们居然想到了抢劫,经过一番商量后他们决定抢劫出租车。当晚22时许,四人搭乘一辆出租车,准备实施抢劫,中途的时候徐某改变主意,以上网为由离开。随后吴一某、吴二某、张某某携带两截板砖拦乘了被害人王某的出租车,在行至新乡市牧野区周村附近的胡同内,三人趁其不备持板砖对王某进行殴打。王某拼命反抗,因为三人尚年幼,一看抢劫不成就分头逃跑。王某立即一边开车去追一边报警,三人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庭审前,三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均与被害人达成协议,积极进行相关的赔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一某、吴二某、张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三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该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三被告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