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必须摒弃三种错误认识

——“赛家鑫”案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8-09 23:42:21


    近日来,云南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改判死缓的判决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网民称为“赛家鑫”案,以喻其带来的争议赛过药家鑫杀人案。从该案可以看出,“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虽然说起来轻松,但执行起来,对法官的政策把握能力和司法能力确实是一种考验。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从有利于遏制犯罪、稳定治安大局、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所以,刑事审判法官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个案判决效果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及满意度。笔者认为,法官要做到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端正理念,纠正以下几种错误的认识:

    一、法官办案独立而不能孤立。独立审判是《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确定的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原则,独立审判包括人民法院审判权独立和法官审判权独立两个方面,立法本意是排除审判工作受不良因素的干扰,保障裁判公正公平。而一些法官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只知道片面强调法官的“超然独立”地位,一味地坐堂问案,就案办案,不注意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认为只要发了判决就算完成了工作任务,至于案件反响如何,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是上诉还是上访似乎与自己毫无关系,这种脱离现实、脱离社会的裁判结果肯定不被多数人理解和认同。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曾提出,司法更多要理解普通人的喜怒哀乐,体现了司法对社情民意的充分考虑。保持独立、

中立的地位毋庸置疑,但绝不能孤立,仅仅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观念来孤立办案,显然是行不通的。在新的形势下,法院还担负着保稳定、促发展的社会任务,要做好审判工作,必须把法院工作放到社会大局中去定位,深刻把握法律精神,知民俗听民意,要善于从社会生活中发现和提炼规则,去审时势、辨得失、权利弊,在依据法律和尊重老百姓的基本价值共识的前提下作出的裁判结果,才会赢取更多的认可与信服。

    二、依法裁判但不能机械套用。法律始终是不确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基础。人民法官应履行依法裁判的法定职责,更要始终牢记、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应意识到办案不单纯是运用法律来处理个案纠纷,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渴望公平正义的心理需求,向社会展示法院司法能力并接受各界监督的过程。作为一名法官除了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熟悉司法政策,也应关注中国的社会状况和国情,更好地平衡互相冲突的利益,尽力弥补法律法例的不足,使正义能以社会公众接受认可的形式体现。不然,就象云南高院李昌奎案新闻发言人虽言辞凿凿地强调“这个案件程序合法,法官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但仍会不为公众接受。这说明,法官只是机械理解和适用法律而不注重社会效果,即使

案件裁判在法律上毫无瑕疵,如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理解、不认同,就没有达到审判目的,也暴露出了法官政策把握不准确,司法能力不高。

    三、“慎杀”不是“不杀”。减少甚至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和传统来看,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刑法修正案(八)》正是站在这一历史趋势的基础上出台的。死刑所针对的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因而它的存在体现了对穷凶极恶犯罪的惩罚和报应,同时抚慰了被害方或被害方亲属,伸张了社会正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从这个角度来讲,在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之下,对个别手段残忍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和执行死刑,并不为过。我觉得法官有慈悲之心是一件好事情,但是也要区别具体案件和具体犯罪人来处理问题。就“赛家鑫”案来说,被告人手段残忍,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办案法官仍从宽考虑而忽略罪刑均衡,不顾被害人和社会普

通公众的基本感受,不考虑社会普通受众的基本价值共识,必将引起舆论一边倒的负面影响。其实无论“慎杀”还是“不杀”,司法机关都应在详细的事实支撑之上,做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对涉案的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释明,藉以宣传现代的法治理念,树立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从而真正获得民意的支持。

    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谐司法已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主流。人民法院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正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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