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法院:首起适用“禁止令”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11-08-08 08:43:54


    2011年8月4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刘某、张某在二年之内进出网吧。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获嘉县法院首起适用“禁止令”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夜,被告人刘某、张某(均系未成年人)在获嘉县中和镇北街村一网吧内看见邻村村民桑某(系未成年人)在上网,二被告人预谋后将桑某从网吧内骗到对面路西的胡同内,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劫走桑某先进80元,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30元,张某分得赃款5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经将赃款退出归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的作案地点在网吧,且从二被告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方面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含有 禁止令的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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