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醉驾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11-07-28 09:28:39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八)》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了一条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2011年5月1日该修正案施行以来,我市醉酒驾车现象呈下降趋势,但笔者从我市两级法院了解到,醉酒驾车案件也呈现新的特点,即摩托车驾驶员醉酒驾驶占较大比重,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分析其原因,这与许多摩托车驾驶员不知道摩托车醉酒驾驶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侥幸心理有关。摩托车也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种类之一。通常认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都是小轿车、大客车等,摩托车体积小,载人少,即便发生事故也不会很严重。实践中,摩托车驾驶员酒后驾车,不带安全头盔,无证无牌驾驶现象仍然较多。但从司法实践中看,由于摩托车重量轻,行驶路线多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危害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摩托车驾驶员酒醉危险驾驶其危害不亚于其他车辆。一起起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已经为我们敲响警钟,在全国严厉打击酒后驾驶,严查醉驾的法制环境之下,我们应当对摩托车驾驶员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安全意识,为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希望广大摩托车驾驶员珍惜生命,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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