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校抢劫学生 性质恶劣获刑

  发布时间:2011-07-20 13:52:23


    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性质恶劣的抢劫犯罪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2003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多人预谋对原阳县一中学生进行抢劫。2003年8月24日晚,为便于抢劫,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同伙预先住进学生宿舍内,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同伙会合后,用胁迫的手段对该校202、203宿舍内的学生进行抢劫,共抢走九名被害人现金1248元。

    原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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