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一男青年醉酒后深夜造访异性朋友的居所,以还钱为由欺骗进入住所,进屋后就意图发生性关系,后因遭到坚决反抗而中止了奸淫的意图。7月18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陈某今年31岁,平时在社会上鼓捣一些生意,几年下来钱没赚到反而欠了不少的外债。因为生意上的事认识了比他大几岁的王某,王某也是新乡市人,是一位典型的女强人,很有一套生意经,平常都是一个人住,也是因为生意上的事王某借给了陈某不少的钱。201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一个人在街边的小吃摊上吃饭,吃饭的时候又喝了大约半斤白酒,他已经醉了。他吃完饭后一看表都凌晨了,于是他就想去在附近住的王某家,来到王某的门前,他就以还钱为由欺骗王某开了门,没想到进屋后刚谈了一会话陈某就淫性大发,自己脱光衣服后强行将被害人压在身下,还用手摸王某的下身,欲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宁死不肯,坚决反抗,还不停打陈某。陈某折腾了一会后见实在不能得逞,就放弃了奸淫的意图,拿起自己的衣服愤愤地离开了王某的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他们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又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牧野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