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工地钢管扣卖钱 卖赃买赃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1-07-19 12:46:17


   新乡市两青年不务正业,因为手头紧就去偷盗工地上的钢管扣换钱花,贪图利益的收购店老板明知是赃物还购买。7月18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祁某和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祁某和被告人李某平时关系不错,经常在一起干一些零活挣钱,但是赚钱不多的他们花钱却很大手,挣得钱根本就不够花。2011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祁某找到李某,说他知道附近有个工地,平时看管不是很严,夜里可以去“捞”点东西,李某一听说就犹豫了一会,最后还是同意去了。深夜两点多,二人来到位于新乡市牧野区的星湖家园工地,趁无人之机,祁某翻墙入内,把工地内的钢管扣扔向墙外,李某就在墙外接着,然后放入自己的车里。一直到他们的车实在装不下了,李某才通知祁某停手。随即他们就汽车径直驶向新乡市西郊的一个废品收购站,他们敲开了老板张某的门,问张某收不收这些钢管扣。张某一看这么多钢管扣,又是深夜来卖,就意识到肯定有问题,但是一想这么多如果转手可以赚到不少的钱。于是他就答应了收购,双方谈好了价格后一数,竟然有300个。张某就花了900多元收购了这些钢管扣,事后经鉴定,这些钢管扣价值1898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们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牧野区人民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