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幼女被房东性侵 两父亲怒揍老贼获刑

一起由校外寄宿引发的连环案

  发布时间:2011-07-18 09:04:18


在人们的眼中,七、八岁正是天真烂漫,活泼可爱的时候,可是卫辉市的小红、小花两位小朋友却不能无忧无虑地享受童年的快乐,因为在她们身上正遭受着不幸……

为上学寄宿“胖奶奶”家

小红,20023月出生,住在卫辉市的某个偏远山村。

小花,20043月出生,与小红是表姐妹,住在同一个村庄,二人同在李林的幼儿园里上学。

20099月,两个小女孩到了上小学的年龄,两家大人商量着把二人都送到卫辉城里上学,于是就选择了离家相对较近的城里的学校上学,由于学校无法寄宿,于是两家大人经李林介绍选择到刘军(刘军系李林的岳父)家寄宿,每月支付300元的寄宿费。

刘军家的院落是一座两层的楼房外加一个小院,日常生活起居是由这家的女主人照顾,孩子们都亲切地叫她“胖奶奶”,孩子们晚上与“胖奶奶”同睡在一个卧室,“胖奶奶”睡一个床,两个孩子睡一个床。小红与小花周一至周五在“胖奶奶”家居住,周五放学后她们的父母把她们接回家与父母团聚,周日下午再把孩子们送回来,就这样两个小女孩开始了寄宿生活,两个小姑娘的父母为了让“胖奶奶”对自己的的孩子好些,隔三差五地就给“胖奶奶”家里带些农产品。

刘老头回来梦魇开始

201058日,“胖奶奶”的爱人刘军从外地打工回来了,两个小女孩的恶梦开始了……

小红与小花下午放学回家,晚上吃完饭后,在客厅看电视,刘军让两个女孩轮流给他按摩,刘军伺机在孩子们身上乱摸,孩子们反抗,刘军就并威胁说不能告诉其他人,否则批评她们,让她们罚站,于是孩子们就不敢吭声了,到了晚上,刘军胆子就更大了,趁着爱人不在家或趁着其睡着了,就开始把魔爪伸向了两个刚七八岁的孩子......

     父亲冲动维权打老头

201064日,是周五,小花下午放学回到自己的家里,见到了妈妈,对妈妈说:“妈妈,告诉你一个秘密吧”,小花妈妈就问什么秘密,小花就把自己在“胖奶奶”家的遭遇告诉了妈妈,妈妈听完女儿讲述完这个秘密后,眼泪“刷”地就涌了出来,对这个摧残自己女儿的刘老头恨得咬牙切齿,马上给自己老公打了电话,小花爸爸听了电话后飞一般地回到了家里详细询问了事情经过,听得小花爸爸是暴跳如雷,遂找到小红家核实情况,一问得知小红也遭受了相同的摧残,两家大人被气得怒火中烧,电话报警后,小花爸爸与小红爸爸等人连夜开着电动三轮车来到卫辉城里刘军家,小花爸爸一行几人来到刘家后直接找到了刘军,质问为什么要糟蹋他们的女儿,刘军矢口抵赖,小花爸爸几人一听就急了,对刘军开始拳打脚踢,砸毁刘军家中物品总价值为513元。刘家人见事情不对头,就找到离家较近的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人员来到现场后,经询问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遂把案件转到了刑警大队。

201064日晚22时许,小花爸爸与小红爸爸及他们的女儿来到卫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公安人员随即对被害人及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

2010612日,刘军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2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连环案发法院正义审判

2011228日,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犯强奸罪,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日立案。在庭审过程中,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因发现案件需补充侦查于2011322日、520日提出延期审理,法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421日、619日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决定恢复法庭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被告人刘军否认犯罪。辩护人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刘军家居住的位置与卫辉市某学校较近。20099月被害人小红(20023月出生)、小花(20043月出生)(系表姐妹)同到该校上小学,经他人介绍寄住在刘军家中。201058日刘军从外打工回来,至64日期间,两次对两被害人实施奸淫,同时又对两被害人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军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件有二被害人的明确指证,陈述被奸淫的事实能够吻合,且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否认犯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13月,刘军的伤害鉴定结果出来,显示刘军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间接损伤)、11牙齿缺失属轻伤,构成10级伤残。

201137日,两个小姑娘的父亲主动到卫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两位父亲共同自愿赔偿刘军经济损失共计3.9万元,并取得刘军的谅解。

庭审中,两位父亲在讲述其女儿的遭遇时,七尺堂堂的男子汉居然都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同时也对自己的莽撞行为后悔不己,本来自己是受害方,没想到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反倒也成了被告人,还要赔偿刘军的经济损失,真是得不偿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位小姑娘的父亲共同故意伤害刘军,造成轻伤并致10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自愿赔偿刘军经济损失,取得刘军的谅解,自愿认罪,故二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及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均判处两位父亲拘役四个月。

目前,这起连环案一审环节均已结束,刘军得到了应有惩罚,但是他的犯罪行为给两位小女孩造成的心理阴影是永远无法弥补的,原本活泼可爱的小女孩再也找不到了,现在两位小女孩都变得沉默寡言,再也见不到了笑容。

案件的一审是结束了,但记者的心久久不能平静下来,既为那两名女童的不幸遭遇而震惊、惋惜、又为两位父亲的冲动行为而同情不已,又为这一被告人的罪恶行径而感到愤怒至极,掩卷深思,这两起案件的发生是有其深刻原因的:

首先,近年来,“午托”、“日托”式的家庭寄宿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中小学校周围应运而生。家庭寄宿给部分学生、家长提供了很大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管理问题。家庭寄宿作为新兴行业,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也没有相关管理制度,管理缺乏有效监控。二是卫生安全问题。大部分家庭寄宿的厨房、住房、卫生间、教室均挤在几十平方米的房间内,卫生条件及安全难以保障。三是教育问题。家庭寄宿除照顾学生午饭、午休之外,还涉及辅导学生功课,但目前“午托班”仅能照顾学生起居饮食,很难辅导学生学习。四是规模水平问题。家庭寄宿多是家庭式个人经营,开办者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生活、学习质量。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一些“午托家长”中,家长们道出了相同的感受——“无奈”。不少家长表示,他们也知道这些午托所存在安全隐患、卫生环境不理想等问题,但将孩子送进午托所是“没办法的办法”。家在农村的刘大姐说,她们夫妻俩长时间在外地打工,没时间照顾孩子们的生活起居,把孩子送到日托班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在企业里上班的朱先生一家是典型的双职工家庭,他和妻子的工作都比较忙。他告诉记者,他俩经常在单位吃午饭,午休都没有保证,“没办法接送孩子上下学,更别提回家做饭了”。

   其次,性教育落后也是重要的原因。我国现在的性教育基本还是以纯洁教育为主,性教育耻感化、罪感化,回避有关性的信息。学校的性教育课程不被重视,社会性教育主要是卫生安全方面的。中小学在防止学生免受性侵害方面的教育也十分薄弱。大多数孩子在遭受性侵害的时候,几乎不知道对方在做什么。

再次,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跟不上,也是发生儿童性侵犯的原因之一。孩子们意识不到自身受侵害的严重后果。遇到问题时,受害者大多数由于心存恐惧和为了避免在名誉上受到更大的伤害,常采取保密态度,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告诉家长,这就给不法分子长时间犯罪提供了机会。

  我们如何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呢?

一、教育、保护好儿童,使他们免受性侵害

普及预防保护教育和学生的早期生理心理教育。要使学生懂得什么是性侵犯,增强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要将对学生的心理关怀纳入教学日程,尤其是德育教师,要将掌握学生的心理变化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此外,教育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问责制度。作为学生家长,要注意和自己孩子的沟通,关心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变化,一旦孩子受到性侵犯,要毫不犹豫地报警,决不能因为面子让罪孽深重的衣冠禽兽逃避法律的惩罚。

二、建议社区开设免费的“四点半学校”

  借鉴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地开办免费的“四点半学校”。开办目的主要是为了让双职工家庭或父母外出打工的学生在放学后,可以来社区学习或进行一些课外活动。学生在“四点半学校”可以写作业、复习功课,由教师志愿者和大学生志愿者担任辅导老师,还可以阅读课外书、手工制作、观看科教片等。

据了解,目前,两位小女孩所在学校已具备了住宿的条件,孩子们已被安排在学校住宿,恢复了正常地生活,但她们受伤心灵的创口何时能恢复呢?

截止记者发稿时,刘军以自己没有犯罪为由已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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