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谢谢原阳法院的法官,困扰我们十几年的烦心事终于解决了”。从赵志远庭长手中接过赔偿款,年逾古稀的贾某某老人激动地说。
1994年前后,贾某某同村村民张某某经村委会统一安排,在自己的责任田北边的河沟上栽种了树木,1998年秋,村委会统一调整土地,张某某的责任田调整给了贾某某,但张某某未按村委会的规定将地边的35棵树木清除,贾某某主张清除被拒绝,村委会也多次调解未果。2004年12月,贾某某向延津县法院起诉,此后该案经一审、二审、申诉、再审,贾某某均不服,先后赴省进京上访,2009年10月,新乡市中院指定该案由原阳法院审理。
原阳法院受理后,贾某某拒不参加诉讼,并多次上访,要求省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该案。主审法官太平镇法庭庭长赵志远同志高度重视,4次前往延津县贾某某家中做工作,向其郑重承诺一定会公正审理此案,最终打消了贾某某的思想顾虑,同意到原阳法院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虽对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均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原阳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原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贾某某承包地农作物损失800元,但被告拒不履行判决,抵触情绪很大。赵志远同志认为,该案虽然已经作出判决,但仍不能达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息诉罢访的目的,双方的矛盾依然存在。针对此情况,合议庭又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从情理、法律方面做张某某的工作,通过合议庭的不懈努力,张某某最终被法官锲而不舍的工作作风所打动,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某主动将赔偿款和应负担的诉讼费交到了法院。考虑到贾某某夫妇年事已高,来原阳领款十分不便,赵庭长遂带人奔赴延津县,亲手将赔偿款交到了贾某某手中,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