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村路设路障致人死亡 村委会被判担责理应当

  发布时间:2011-06-29 08:32:42


    新乡市某村村委会为了保护本村的路面不受损害,就在村口处设置了栏杆以阻止超载车辆通行。不想村民杨志友(化名)深夜骑车回家却撞上了栏杆,杨志友当场死亡。杨志友的妻子和孩子向该村村委会寻求赔偿未果,为此将该村村委会起诉到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6月2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令该村村委会承担杨志友家属各项经济损失的一半即85000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村村委会为了保护本村的路面不受损害,就在村口处设置了栏杆以阻止超载车辆通行。本想保护村路给村民带来通行方便,却没想到由此引来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0年3月份的一天,村民杨志友深夜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不幸撞上了栏杆,当场死亡。本次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该村村委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在庭审中,村委会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村路,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村村委会对杨志友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其应当在责任份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认定,村委会与受害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则应承担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的一半。综合以上案情,该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村委会作为本村公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于杨志友夜晚撞上路障导致死亡是负有赔偿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该案中,村委会设置路障虽然是为了保护本村的路面不受损害,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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