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法院发动社会力量成功执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邀请妇联参与 媒体介入报道

  发布时间:2011-06-24 09:24:58


    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在执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通过邀请妇联参与和媒体报道,成功将该案执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张小红与刘刚系夫妻,于2006年结婚,2007年生一子刘小刚。刘刚因双方感情不和, 2009年向原阳法院起诉,后经调解撤诉,但双方仍未和好,2010年再次起诉,经审理,原阳法院作出(2010)原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子刘小刚由张小红抚养,刘刚支付抚养费1.8万元及债务分担8352.25元,共计26352.25元。该案经新乡市中院审理后,判决将抚养费每月100元改为每月3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共计51300元,支付方式分三次支付。

    新乡市中院判决生效后,刘刚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张小红向原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员多次做刘刚的工作,但其仍不履行判决,拒绝给其儿子抚养费。张小红因离婚精神受到了刺激,被单位调离了工作岗位,儿子又跟随其一起生活,导致生活愈加困难。在此期间,张小红不断的到省、市、县各级妇联反映情况,希望得到妇联的帮助。原阳法院在得到妇联的反馈信息后,执行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了具体执行措施,一方面对刘刚予以司法拘留,另一方面及时邀请县妇联的工作人员参与做工作,同时,还与市电视台法制频道联系,将该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通过这些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压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刘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000元,下余每月支付1000元。(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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