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一六旬老汉儿子都已过而立之年,三十多岁了。如今竟然对儿子的身世产生怀疑,怀疑其不是自己亲生的,为此他起诉到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最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起诉没有依据,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吕某就是本案的老汉,和妻子陈某197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79年登记结婚,结婚都已三十多年了。1980年3月份双方爱情的结晶诞生,儿子取名吕小某。但是儿子的诞生并没有让这个原本应该幸福的家庭很美满,婚后的双方时常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就这样他们持续了三十余年,他们孩子也都有了孩子。不知怎么回事,2010年三月份,吕某突然到法院起诉,诉称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加之对孩子身世的疑虑,原告生活痛苦,所以要求离婚。接到法院的传票后,看到丈夫的起诉理由,陈某感到很荒唐。最终吕某申请做DNA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婚生子吕小某系吕某之子。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均有保持和培养夫妻感情的责任。原、被告双方1977年相识,1979年结婚,双方婚前相互了解的时间充分,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尽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总体上尚可。原告怀疑被告的忠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此双方应当遵循互敬互爱、相互尊重的原则多加沟通,共同培养并巩固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不当,法院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