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新乡中院民三庭紧紧围绕院党组的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要求,始终坚持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多种调解措施,进一步完善创新调解机制,努力克服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对调解带来的困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调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截至5月底,已结案件调撤率达到了83﹪。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技能。庭长带头坚持定期学习、座谈制度,总结和交流调解经验,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不断深化对调解规律、调解技巧的认识,促进调解技能的逐步提高,使干警们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自觉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二是创新完善调解机制。在调解过程中建立了委托调解、电话调解、巡回调解等多种方式灵活的便民调解机制。通过形式多样的调解方式,使矛盾化解到最小化,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到最大化,争取调解一案,和谐一片。如民三庭在办理厦门市名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邢德胜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系列案件的审理中,因案件数量多,被告均是个体商户,普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认识模糊,不愿意赔偿,特别是商户位置比较集中,相互存在观望心态,调解难度很大。在这些案件的调解中,承办人员不辞劳苦,逐门逐户进行多次调解,不仅利用送达文书、开庭审理等机会向商户们释法、庭审后还多次电话沟通原被告,并且在取得初步成效后,专程赶到商户们的营业场所去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深深感化了原被告,最终使该系列案件调解结案。
三是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对于疑难、重大案件,民三庭采取合议庭全体成员、庭长、乃至主管院长都积极参与调解的措施,使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大大增加。如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神龙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该案标的50万元,且属上级法院领导交办案件,从案件受理到开庭以及结案前,主管院长李绍君、民三庭庭长赵明宪及合议庭成员上下一致,齐心协力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原被告认为法院确实是为双方利益考虑,平等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最终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四是把调解贯穿到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善于把握各种机会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诉新乡市房管局、新乡市房屋修缮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因该案属于不良资产转让案件,涉案标的2200万元,为了实现私权处分与公共利益、合法保护债权人权益与减轻债务人负担等价值的平衡,从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副庭长、庭长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在开庭前、庭审中、判决前,通过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领导亲自主持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多次做原被告的工作,最终使双方同意调解结案。
五是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争取政府的支持,增加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如徐一心诉新乡市豫北宾馆、新乡市人民政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经过新乡中院、省高院的四次审理,时间长达10年,属老大难案件。第一被告新乡市豫北宾馆因停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无人应诉,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很大难度。为此民三庭庭长赵明宪同志带领合议庭全体同志一方面持续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将判决的不利因素和调解结案的优势详细告知原告,另一方面多次联系市政府法制办及其代理人,阐明调解结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案的顺利调解后受到了新乡市市长的高度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