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中止妊娠一个月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6-23 09:55:29


    小夫妻结婚不到一年,妻子因为宫外孕实施人流手术不到一个月,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丈夫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近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裁定,驳回了丈夫的起诉。

    原告范某与被告崔某于2010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小夫妻一起到北京打工,今年3月,崔某怀孕的消息让小夫妻很是高兴了一番。但是,经过检查,崔某系宫外孕,需要马上进行人流手术。今年4月中旬,崔某住进了北京一家医院并顺利地进行了手术。出院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开始分居,原告范某于5月底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要求与崔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崔某返还彩礼4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中止妊娠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到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不到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在认真对原告范某进行释法,劝说其撤回起诉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范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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