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法院:倾情调解两起涉及移民安置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1-06-10 09:05:55


    获嘉县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着力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和改革稳定大局,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6月9日,该院依法调解了2件涉及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广大移民群众的好评。

    2008年6月,原告刘某、刘某某分别与被告获嘉县史庄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被告原林场土地92.33亩,承包期九年半,即从2008年6月到2017年9月,其中承包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如有国家项目用地,承包户应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只得赔青款,其余归甲方所有”。合同签定后,两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被告承包期前5年的承包费56974元,并开始耕种土地。

    2009年,由于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需要,该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用于安置移民工程,被告遂与两原告解除了承包合同,双方于2009年12月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解除2008年6月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将土地交还被告,被告退还2010年5月以后的承包费,并赔偿乙方各项费用32994.4元。附表未涉及的赔青费、承包费另立协议”。2010年6月,小麦收割后,两原告将承包土地交还被告,但,双方未就赔青费、承包费利息等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0月,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并扬言“如果处理不好,将要收回已经分给移民耕种的他们原来承包的土地”。

    由于案件争议内容涉及移民安置和移民耕种的土地,而且类似原告所诉情况涉及到的村民、承包土地纠纷还有很多,因此,案件受理后,获嘉县法院高度重视,迅速组成合议庭奔赴移民所在地进行巡回审理,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并走访村委会干部和群众,了解案情。被告辩称,由于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安洼新村需要占用该块土地,时间紧、任务重,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交还被告,为不影响移民工作需要,被告不得已在解除合同时约定赔产费、承包费另立协议,事实上,村委会已经将赔偿款赔偿到位。

    为了确保案件审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既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村委会的利益,更能维护广大移民的利益,获嘉县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深入村委会进行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法官从法律角度帮助原告分析案情,指出“两原告是在小麦收割后将土地交还的被告,因此要求被告赔产费没有依据”;“因为移民安置占用土地是国家的需要,并非村委会擅自解除合同,村委会不存在违约问题,何况,村委会并未因此获得任何利益,因此,原告要求承包费利息的主张也没有依据”;“希望原告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以大局利益为重,学习移民们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经过多次的调解工作,两原告听取了法官的建议,被告也意识到由于自己工作做的不到位,给两原告在时间、精力和物质上造成了损失,主动承担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两原告撤回了诉讼。两件涉及移民安置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圆满的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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