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年与人争执致人轻伤。赔三万轻处罚对方原谅。法院认为,轻伤害无不良影响,社区矫正值得提倡
被告人李学生,男,28岁,封丘县农民。2010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学生在本村西头销售木材时,与前来索要交易费的农村经纪人孙明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学生将孙明摔倒,致使孙明左髋部受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明之损伤属轻伤。事发后,被告人李学生与受害人孙明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孙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事后能够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综合全案案情,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最后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学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