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彦伟、石丽鹏抢夺赌资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1-06-09 08:11:22


主题词  参赌 抢夺 赌资

裁判要点 

  对“抢赌资”问题的定性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区分是否使用暴力手段,是否抢夺了他人或本人的赌资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没有参加赌博,却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赌场的,应以抢劫罪处罚;如果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本身参加赌博,并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以抢劫罪和赌博罪进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本身参加赌博,并抢回自己赌资的,应以赌博罪处罚,如果抢回的是包括自己赌资在内的其他人的赌资,则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封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石丽鹏、孙彦伟与刘动英、吕东方、王俊保、曹丹在封丘县城关镇南环路宏兴酒店406房间内使用牌九赌博时,被告人石丽鹏、孙彦伟发现刘动英、吕东方赌博时使用欺诈手段骗曹丹、孙彦伟等人的钱,因曹丹是石丽鹏、孙彦伟叫去参与赌博的,刘动英、吕东方的欺诈行为引起石丽鹏、孙彦伟的不满,二人趁刘动英、吕东方和王俊保不备,将赌桌上的现金抢走。之后石丽鹏、孙彦伟和曹丹驾车离开现场,经石丽鹏、孙彦伟清点,抢走赌桌上现金为5700元。案发后将赃款退出,被告人石丽鹏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 日依法以封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彦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石丽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如果本案中行为人自己未参赌,公然抢夺他人赌资,则构成抢夺罪无疑。但本案中行为人自己参赌,抢夺的又是包括自己赌资在内的赌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存在不同的认识。

本案在讨论中,有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参赌人员之间抢回输掉的赌资,情节轻微的不宜以犯罪论。

赌博是一种违规行为,赌博不受我国法律保护。赌资原本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但用于打牌赌博时便转化为非法财产,因此,参赌人员相互间抢赌资属于“黑吃黑”的行为,不具备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因此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抢回包括自己赌资在内的财产,属于情节轻微范畴。尽管赌博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但社会传统习俗中赌博现象比较普遍,人们对此也习以为常,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刑罚轻刑化趋势看,参赌人员之间抢回输掉的赌资,情节轻微的不宜以犯罪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赌资原本属个人合法财产,但一经用于赌博这种非法活动,其性质就转为非法财产。但赌资并非无主财产,而是应当作为赃款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上交国库。所以“抢夺赌资就是抢国家的钱”,应定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参赌人员当场在对赌博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争抢与争议有关的财物,一般不应认定为抢夺罪。因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法所有之意图,而行为人当场夺回对方未有效控制的自己的财物,目的在于其否认对方以赌博方式对自己财产占有的合法性,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参赌当场实施的争抢行为一般可以认为是行为人对赌博行为的反悔,例如认为对方诈赌而退出赌局,这种反悔实质上是赌博行为的延续,而不是单纯的抢夺行为。所以,对此类争抢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夺罪,造成伤害后果的定故意伤害,在行为人构成赌博犯罪的情况下,把此类争抢行为作为赌博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更符合实际情况。

第四种意见认为,在赌资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收缴前,持有者实际上有效控制着赌资,所以行为人抢回赌资,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丧失了对赌资的所有权而为之,应以抢夺定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对赌资归属的正确把握,实质上是确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核心,间接关系到犯罪性质的认定。由于货币是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有别与其他动产,货币所有权的得失取决于货币占有的得失,所以取得与丧失货币所有权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不论是何种情况,货币的占有人就是货币的所有者。同时,货币所有权一般也不具有追及效力,即货币所有人没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只有请求返还等额货币的债权请求权。这样,赌资在归属赢家后,由于赢家的实际控制占有,其在事实上已经取得了赌资的所有权。这样,行为人如果事后又抢回自己已输掉的赌资,无疑构成了抢夺罪。

本案中行为人本身参加赌博,如果仅抢回自己的赌资,应考虑以赌博罪处罚。但行为人本身自己参赌,抢夺的不仅仅是自己的赌资,还包括自己赌资在内的其他人的赌资,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其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含自身)5700元钱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有人主张将本案中二行为人以抢夺罪和赌博罪数罪并罚,笔者认为,在行为人是赌头或赌棍即构成赌博罪的情况下,这样处理是可以的。但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二行为人并非赌头或赌棍,不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只以抢夺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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