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眼红卖药同行生意红火挣钱比自己多,即找人实施抢劫将对方捅成重伤,被当即抓获的三名被告人在受到法律严惩的四年后,该案从犯康思超终于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3月9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康思超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害人孙某,男,从事医药销售,因生意问题遭同行代树谦(已判刑)妒忌,代树谦眼见孙某挣了不少钱,就想找闫同锣(已判刑)帮忙出出气,并暗中给闫同锣指认孙某。闫同锣并打电话通知在外地的康思超到新乡来,称代树谦已找好抢劫对象。
2003年10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康思超伙同闫同锣、程瑞宏(已判刑)预谋后,携带射钉枪、尖刀等物到被害人孙某在新乡市健康路53号楼的住处,由闫同锣拿着代树谦的手机负责联络,由康思超负责跟踪孙某回家,并用手机向闫同锣报告孙某的行踪。后康思超在楼下望风,闫同锣、程瑞宏进入被害人孙某的住处,对孙某实施抢劫,由于孙某的极力反抗,闫同锣持刀将孙某捅伤,后三人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得知系闫同锣、代树谦、程瑞宏、康思超所为。2003年11月27日,闫同锣、程瑞宏在西安市被抓获,2004年1月8日代树谦被抓获,三被告人被新乡市中级法院处以重刑。康思超被上网追逃,2008年6月6日康思超被抓获。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孙某所受损伤属重伤,已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思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康思超、闫同锣、程瑞宏、代树谦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思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即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