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亲戚驾车撞人犯罪,但在亲情的驱使下,新乡获嘉县农民刘雪猛不惜挺身顶罪做假证。熟不知,法网恢恢法网疏而不漏。6月7日,新乡县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郑家毫徒刑十年;以犯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雪猛有期徒刑两年。以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今年3月7日的下行5点多钟,郑家毫和其外甥刘雪猛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外出办事,在行车中,刘雪猛一直坐在副驾驶位置。在新乡县合河乡一路口,由于郑家毫没有减速与一老年人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郑家毫慌忙驾车逃逸,将张某拖行约1公里,使张某死亡。车祸发生后,郑家毫在另一亲戚王某的帮助下,一边消灭证据,一边劝说刘雪猛为其顶替肇事。碍于亲情,十几天后,刘雪猛在郑家毫的陪同下到新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刘雪猛的供述并没有使公安人员信服,在几次追问下。刘雪猛讲述了郑家毫驾车肇事并逃逸的事实。经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家毫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在此案中,作为郑家毫另一个亲戚的王某为了亲情,也不惜以身试法,帮助郑家毫将肇事车辆冲洗,并将保险杠、左大灯更换,找一个地方藏匿起来。案发后,王某在接受民警调查时称将保险杠烧毁。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家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雪猛明知被告人郑家毫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王某帮助被告人郑家毫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郑家毫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