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狱中性不改 打伤狱友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1-05-30 08:31:28


    5月25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监狱内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卫某是河南安阳人,2008年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被送到新乡市某监狱服刑。在刚进监狱的时候,卫某还能够好好表现,认真遵守监规。但是过了不到半年,卫某的表现就大不如从前了,改造的心态不向刚来时那么积极了。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在中午吃饭的时候,卫某因为分餐的问题与狱友支某发生了口角,狱警见到后就赶过来制止,没想到还没等狱警赶过来,卫某就抡起左手狠狠地向支某的脸上打去。当时支某就感到一阵强烈的耳鸣,狱警就把他送到了医疗室,经诊断,支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最后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支某构成轻伤。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放火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数罪并罚。综合以上案情,被告人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余刑为一年二个月零二十日;合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零二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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