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少年的美好聚会,却因为少年潘某酒后驾车,造成了两死一重伤的重大伤亡交通事故。5月25日,新乡县法院依法对此事故所牵涉的两起案件进行判决。
潘某今年十七岁。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分别叫上同学和好友朱某、杨某、张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在合河乡一村里的饭店吃饭。几人相见自然开怀畅饮,喝到晚上21时许才散去。潘某不顾已喝酒的事实,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搭载朱某三人回自己的家接着玩。当其行至合河乡合河卫生院附近时,摩托车一下撞到路东边树上,驶入公路右侧路沟中。当场造成摩托车乘车人朱某、杨某二人死亡、潘某和另一乘车人张某受伤的重大伤亡交通事故。后经公安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朱某、张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新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致他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朱某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但其明知潘某是饮酒后驾车,却仍乘坐潘某摩托车,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考虑到潘某为未成年人,且其又是善意搭乘朱某等三人,法院认为由被告方赔偿原告方损失的70%,即76872元,原告方自负30%为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潘某、李某(潘某的父母)赔偿原告朱某、尚某和杨某、许某因其儿子朱某、杨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各共计86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