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假证连骗两人 钱财到手刑也加身

  发布时间:2011-05-26 09:24:14


    新乡市一男子用一张假的房产证作抵押连骗两人,没想到钱财到手之日也是刑罚加身之时。5月25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是在新乡居住的外地人,已过不惑之年的他还是居无定所,也没有固定的职业,整天搞一些小打小闹、骗吃骗喝的营生。2006年夏天,王某用自己的名字,以其租住的房屋地址,在新乡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办假证的人的手里花了450元钱购得一本假的“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的3月份,王某已做生意急需用钱的名义,用事先购得的假房产证做抵押,以3%的利息为诱饵,在宏力大道某塑料厂院内,分两次从被害人包某的手里骗的现金4万元。过了一个月王某见包某还没发觉,于是又找到包某借钱,但包某手中也没有富余的钱了,经包某担保,被告人王某又用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用同一张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用同样的手段,从被害人季某处骗的现金3万元。后来季某发现情况不对,就去房管局核对房产证,随后他就向公安机关报警。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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