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债务手段要合法 私拉财物抵债成盗窃

  发布时间:2011-05-20 17:31:56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为了索债也不能私自拉走债务人的财物,否则面临的将是盗窃的嫌疑。新乡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5月19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林国栋在新乡市做生意,日子过得还算富余,朋友们向他借钱,如果在能力范围内,常常也慷慨解囊。在2006年夏天,他曾经借给过朋友赵林良一笔钱,赵林良经营着一家电脑科技公司,说是等资金周转开了马上就还。但是赵林良一直没有还钱,林国栋催了几次也没有结果。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林国栋又到赵林良的公司去要账,因为没有找到赵林良本人,便趁公司无人之机,将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多元传真机、空气净化机、工业组装软件、正版机械绘图软件等物品用车拉走。赵林良回来发现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警,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9000余元。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林国栋辩解称在赵林良公司拉东西期间,曾明确电话告知赵林良,还声称是赵林良赖账在先,并且在还款计划中赵承诺“否则可以随便处理”,这句话包含着拉走赵的物品,加之,拉走物品全部是公开实施的,根本不存在秘密盗窃,因此拉走物品的行为合理合法。但未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所以不予采纳。

    办案法官解释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秘密手段”不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们的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但是案发后,所有赃物均以退还。综合以上案情,遂作出如上判决。最后,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债务纠纷,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索要财物,不要盲目采用私自手段解决问题,以免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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