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次事故九次快,驾驶机动车安全行驶才是最关键的,长垣县的张强(化名)就是因为忽视行车安全在获嘉县栽了跟斗。5月19日,获嘉县法院作出判决,张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张强的家属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40余万元。
张强是长垣县张三寨乡人,2010年11月10日早上6时许,张强驾驶着自己的轿车沿新获快速路上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获嘉县后寺村花池缺口时,一辆电动车由该缺口处由北向南驶出。张强向右打方向,并踩刹车躲避电动车,躲避过程中因车速过高,车辆失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紧接着,张强的轿车又撞到路南边的路灯杆上。这辆摩托车由陈某驾驶,梁某在车后乘坐。驾驶摩托车的陈某当场死亡,梁某受伤。经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2010年11月11日,张强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
案发后,张强的家属赔偿陈某的家属35.5万元,赔偿梁某5万元。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