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和朋友在沿河的路边夜市摊上吃烧烤,因为不满邻桌人仍啤酒瓶,没想到竟然把人扔进旁边的臭水河里,造成被害人轻微伤。5月1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管制六个月。
肖某是新乡人,自幼在体校上学,不过初中二年级就辍学,一直在社会上打些零工。虽说肖某学问不高,但朋友很多,经常与一帮朋友在一块喝酒。2009年7月份的一个晚上,肖某又与几个朋友(均另案处理)在新乡市沿河旁的夜市摊上吃烧烤。正当他们尽兴的时候,突然邻桌的陈某(受害人)向路边仍了一个啤酒瓶,瓶里尚余的啤酒溅到了肖某的身上。肖某立即谩骂起来,双方随即发生了争执,后被夜市摊的老板劝开。陈某和两个一起吃饭的朋友见肖某人多势众,怕遭到他们的报复,于是起身就沿着河边的路向北跑去。果不其然,肖某和几个朋友也起身追了上去,在红路桥附近时,陈某被追上。肖某和几个朋友上去就殴打他们,没想到的是肖某趁陈某不备,竟然抓起陈某的衣领,使劲一下将其扔入了旁边的河里,陈某的手机也被肖某拿走并摔在地上。时值盛夏,河里的水奇臭无比,看着陈某在河里扑腾,肖某和朋友就离开了。见肖某离开后,陈某的朋友就拨通了110。经法医鉴定,陈某所受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同案人员随意殴打他人、且任意毁损他们财物,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时,被告人肖某是未成年,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诉讼的过程中,也积极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综合以上案情,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