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项新规定是对于判处管制、缓刑的被告人依据情况可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即禁止被告人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2011年5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拘役四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飞犯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李飞在八个月内饮酒。这是红旗法院首起适用“禁止令”的刑事案件。
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年5月1日下午14时许,家住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被告人王强、李飞饮酒后和朋友一起开车到新乡,当开车行至小店镇关屯村西地“京珠高速”桥涵洞附近时,因行车让路问题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高天发生纠纷,被告人王强、李飞对高天实施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飞持砖头将被害人高天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高天所受损伤为轻伤。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李飞到新乡市公安局洪门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强、李飞与被害人高天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高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李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飞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飞因酒后情绪失控导致犯罪,应禁止其饮酒。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