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婚不成动粗伤人 触犯刑律判刑赔款

  发布时间:2011-05-17 15:24:09


   被告人王某与受害人葛某(女)之间有不正当关系,王某一心想与女方结婚而遭到拒绝,于是一怒之下将女方捅成重伤。5月16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受害人损失8042.89元。

    家住新乡市红旗区的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10月24日上午,在辉县市孟庄镇三里屯村一出租屋内,与预先有约的受害人葛某见面。双方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王某要求葛某与其结婚,遭拒后被告人遂持刀向葛某连捅两刀,双方在夺刀过程中,葛的左手臂被刀划伤,并致葛某腹部开放性外伤,经鉴定伤情为重伤。受害人随后在辉县市人民医院疗伤,因此伤害事故给其造成损失共计8042.8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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