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三起抢劫120元 落入法网获刑九年

  发布时间:2009-03-04 08:58:46


    抢劫三次共得120元,落入法网被重判。2月27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明飞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明飞,男,1990年10月出生于新乡市。2006年2月因犯强奸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6月刑满释放。2008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明飞伙同他人(姓名不详)强行将被害人周某劫持到新乡市某大桥下后,采取语言威胁、暴力胁迫等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100元。2007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赵明飞伙同他人强行将被害人黄某劫持到新乡市建设路一胡同内,采取语言威胁、暴力胁迫等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20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08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赵明飞伙同他人在和平路某胡同内截住正在上学途中的被害人刘某,采取搜身、用电棒电击等手段截取被害人财物,因被害人当时身上无钱财,故未抢得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语言威胁、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明飞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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