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辉县市的杨某因盗窃邻村一家农户的农用车电瓶一块、大货车电瓶两块,外逃山西躲避三个月之后,主动到山西警方投案,5月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依法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杨某罚金2500元,并追缴犯罪所得480元。
2010年10月12日凌晨,家住辉县市峪河镇马庄村的杨某乘夜色掩护,来到邻村齐庄村没有安装街门的齐某家院内,杨某看到齐某一家正在酣睡,就从齐某家的农用三轮车上和大货车上盗走三块电瓶。杨某得手后以480元的价格将三块电瓶卖掉。被盗三块电瓶价值1266元。2011年1月12日,躲在山西的杨某主动到山西的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被盗赃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