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通过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措施,迫使其履行还款义务,在找到被执行人不足24小时的时间段内快速执结一起标的为两万四千元的欠款案件。
2008年元月,申请执行人介某借给朋友何某五万元现金,何某陆续归还两万元,下欠三万元拒付。2009年4月,经卫辉法院调解,双方协议每月还款一千元。调解书发生效力后,何某只还了六千元后就不肯履约了。
2011年4月1日,介某不得不到卫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警大队孟凡平副队长负责该案的执行,4月14日下午,经过多方查找,孟队长联系上被执行人何某,何某却称自己经济困难无法还债。事实上,办案干警已经掌握了他乘坐飞机返回卫辉的情况,看到被执行人拒不还款,立即向院领导请示,于17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注销何某的大陆通行证。4月15日上午8点多,着急出国的何某主动向法院缴清欠款。拿到卫辉法院干警转交的执行款时,申请执行人介某仍然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连声说“太快了,太快了!”
随后法院撤销了关于了何某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