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法院分析近三年行政审判特点行政机关败诉类型、原因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11-05-03 09:21:21


辉县市法院对2008-2010年三年间行政审判工作进行分析,并就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出建议。三年来,该院共受理公安、土地、房屋登记、劳教、民政、工商、社会保障、城建等行政诉讼案件611件,审结609件,结案率99.7%;受理非诉执行案件469件,结案率100%

一、行政审判的现状及特点

一是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08年受理80件、2009年受理157件、2010年受理374

二是行政诉讼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民生类案件如房屋登记、土地等居主导。

三是行政机关败诉12件,其中房屋登记5件、土地登记、处罚3件、行政赔偿3件、履行法定职责1件。

四是除个别行政机关缴纳应当承担的诉讼费不及时外,败诉行政机关执行生效判决较好,没有申请执行行政判决案件。

五是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达到100%,没有被告不答辨、不应诉案件,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为零。

六是协调撤诉案件数量上升,经协调后,原告撤诉占到80%,主要类型是土地、房产、工商、民政、治安类案件,协调结案比率逐年提高。

七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效果较好。主要类型有水利、环保、安监、城建、卫生、城管、旅游、计生和矿产等类型,但执行难度增大。

八是行政机关与法院良性互动机制不断健全。

二、行政机关败诉存在执法瑕疵的主要类型分析

三年来,已审结的行政机关败诉存在执法瑕疵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不依法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有的行政机关工作拖拉、推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履行查处、复议等法定职责的申请,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导致因不履行或不正确法定职责而败诉。

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主要表现在: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不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重视调查取证,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简单地审核认定案件事实。

三是违反实体法规定。如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登记行为中,未尽法定或必要的审查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虚假或无效的申请材料作出错误的登记和许可。

四是违反法定程序。少数行政机关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在行政执法时严重违反程序性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一方(行政管理相对人)通常会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进行抗辩,导致行政机关败诉。

五是违反职权法定,存在行政越权。行政主体的职权来自法律、法规的授予,其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构成行政越权,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实施管理或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甚至超越职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六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如原告张海珠诉被告辉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案,经协调,第三人就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原告申请撤诉。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主要原因分析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败诉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

一是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不强。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在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喜欢使用行政手段和强迫命令的方式。工作作风不深入、不细致,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平面化,以至于草率作出处理决定。

二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中,特别是乡镇一级,不少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加之平时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不熟悉与本部门、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办案的基本知识,致使违法行政行为屡有发生。

  三是缺乏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由于大多数行政机关缺乏一整套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违法行政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错、执法责任得不到追究,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对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性、重要性还认识不够,不能从败诉中总结教训,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建议和对策

一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转变执法理念,在注重合法行政的同时更加注重合理行政,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追求行政执法的最佳效果。

三是高度重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预防工作,征地、拆迁等行政行为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更加注重对相对人的财产权的保护,妥善化解此类涉及民生类行政争议,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市政府法制部门应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法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五是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意识和能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

六是进一步探索非诉执行工作,共同解决“非诉执行难”。要在市委、政府统筹协调下,整合行政和司法资源,建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院与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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