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朋友逃匿 法院判决窝藏

  发布时间:2011-05-03 09:00:53


    朋友交通肇事逃逸后,为朋友帮倒忙的徐某因犯窝藏罪于4月28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1月12日晚上10时许,徐某乘坐朋友李某驾驶的轿车从外地返回辉县市区,当车自南向北行驶到辉县市稻香路中段时,司机李某忽然看到路中间爬着一个人,由于来不及刹车,直接驾车从被害人胡某的身上碾压过去,胡某被拖挂至轿车底下,李某驾车未予减速,拖挂住胡某继续向北行驶。在轿车行驶中,被害人胡某被轿车遗留在机动车道内。当车辆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司机李某停下车,对乘车人说:“我开车出事了,我害怕不敢开车了。”乘车人徐某就开车离开市区跑到50里外的一个乡村,将车放在一个熟人家里。后来,司机李某将肇事车辆开到洛阳修理,徐某又拿钱到洛阳找李某,并将肇事开回辉县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驾驶车辆帮助犯罪分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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