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虎毒不生子”。辉县市一农民郭某某为非法获利,竟将自己出生刚满十四天的儿子以38000元的价格卖掉。2011年4月25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8月初,家住辉县市山区的郭某某和自己的未婚同居媳妇生下一男婴,在男婴刚满14天后,经人介绍,郭某某以38000元的价格将该未满月的男婴卖给新乡市一市民。虽然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即使家庭再困难,也不能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卖掉儿子。因郭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