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  将要帐人打伤
赔偿损失  还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1-04-27 11:34:43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一个人接受的基本道德理念。欠债不还,又将要帐人打伤,这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还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辉县市民赵某把到自己家中要帐的债权人杨某打成轻伤,2011年4月25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管制六个月。

    去年6月12日傍晚,家住辉县市区的赵某正在家中看电视时,杨某夫妇来到赵某家中,索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并互殴。在打架过程中,赵某将杨某打伤,致使杨某左手中指第2、3节指骨骨折,杨某的损伤属于轻伤。案发后,赵某积极赔偿了杨某经济损失10000元,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杨某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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