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不足一月女方起诉离婚 返还彩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1-04-19 08:27:03


    一对新婚小夫妻,在不足一个月的婚姻生活中,天天生气、吵架、打架,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依据最高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三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返还财礼请求。2011年3月18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婚前财产由自己带走。对男方要求返还财礼的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予支持。

    原告小玲与被告小魏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双方于201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因琐事天天生气、吵架、打架,小玲于10月底回娘家居住,12月17日起诉离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结婚共同生活更短,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打架,小玲要求离婚,小魏也同意离婚,只是要求返还婚前给小玲的彩礼11000元,已证实小玲与小魏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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