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幼女卖处 未遂照样获刑

  发布时间:2011-04-18 09:20:36


    二十多岁得女青年不务正业,为了赚钱竟然将无耻的双手伸向了幼女,引诱幼女出卖自己的处女身。幸好被警方发现的早,这才避免了幼女的一场噩梦。4月14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道德败坏的被告人张菲菲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被告人张菲菲今年25岁,是一名十足的女无业游民,实在没有钱了就在新乡市的一家浴池里当女搓澡工,但是在浴池里赚得钱寥寥无几,远远不够张某的开销。一天在跟同行吃饭的时候,在闲侃中同行说:“现在的老板们都喜欢嫖宿幼女,价钱都很高,如果是处女的话价钱更高,一次费用高达几千元,光介绍费至少一千元,但就是猎物不好找。”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张某想到与自己同住一个院的有一对母女,母亲整天爱打麻将,女儿文文非常叛逆,非常不听家长的话,才上初一就整天嚷嚷不去上学,张某感觉有可趁之机。

    2010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下班后回到家,看到文文一个人在家,他知道其母亲又是去打麻将了。张某就与文文打招呼,借请文文吃饭为名就把文文骗了出来,在饭桌上,张某得知文文还不到14岁,于是她问文文愿不愿意出卖自己的处女身。文文一听就不愿意,当时张某也没有硬强求,吃完饭回去的路上张某一直诱导文文,说卖处很挣钱,有很多“好处”。因为文文的年龄尚小,心智还不成熟,在张某的诱导下,文文就答应陪老板“睡觉”,第一次5000块钱。没想到在联系的过程中,文文的母亲好像发现了什么,就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菲菲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金钱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告人张菲菲在引诱幼女卖淫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遂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菲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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