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间,受经济利益驱动,一辆在外地被抢劫车辆连环被倒卖五次。2011年4月14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倒卖被抢赃车的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
2006年7月份,河南辉县市民何某向一个叫左二的四川人追索3万多元欠款,左二用一辆没有手续的五菱牌面包车抵帐。2006年8月份,何某以20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杨某。2007年春天,杨某以16600元将该车卖给胡某。2007年夏天,胡某以15000元又将该车卖给李某。2009年11月份,李某以相同价格将该车卖给王某,王某购车后自用。家住广东东莞的车主元某于2006年5月9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的五菱面包车被抢劫。案发后,杨某、胡某分别到公安投案自首。经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1400元。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杨某、胡某、李某、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销售,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起诉罪名成立,应当给予五被告人刑事处罚。杨某、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他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均系偶犯。对杨某、胡某、李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何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王某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