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从农村考上大学的学生李某在学校盗窃电脑,案发后,追悔莫及。4月12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李某认罪态度好,赃物追退失主,确有悔罪表现,考虑对李某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当庭流下了悔罪的眼泪,法院的缓刑判决,给李某了一次重新做人的选择,让李某能继续完成学业。
2010年12月31日上午9时,就读河南某科技学院辉县校区的在校学生李某趁同学们上课之机,在该校一学生宿舍内盗走两台笔记本电脑,总价值7000多元。案发后,被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追退失主。李某被依法逮捕后,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辉县市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