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经过辉县市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路某支付原告孙某现金6000元,辉县市首起悬赏广告案件以调解结案。
2010年9月1日,路某四岁的儿子在村里玩耍时被骑二轮摩托车的二人拐走,路某在报警的同时四处张贴悬赏广告,注明有谁提供有用线索者重谢,能找回孩子者送现金1万元。
9月2日晚十时多,孙某在自家浴池附近发现了路某的儿子,连忙放掉手里的生意,将孩子送到当地派出所,并和派出所民警一起来到辉县市刑警队,在凌晨三时多将孩子交给了路某。后路某带着孩子和礼品来到孙某家表示感谢,但没有兑现悬赏广告上的现金。在经人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孙某将路某告上法庭,要求路某按照悬赏广告兑现承诺。
法院受理该案后,面对当地第一起悬赏广告案件,以情动人反复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该案以6000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