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共同合谋通过假丢车的方式企图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与庆某(已判刑)预谋,由王出钱给庆的轿车加保盗抢险,车交给王处理,等车“丢失”后,庆再报案丢失,由保险公司理赔后再用赔偿款给庆买新车。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和庆某到中国平安财险新乡某支公司给庆某的轿车加了保盗抢险。2010年5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庆某开车去某洗浴中心洗澡,洗完澡后庆某回到家佯装把车停到往常停的位置,然后就给王某打了电话,通知王某把车开走。大约晚11点多,王某来到停车位置,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偷走”了庆某的车。第二天早上6时许,庆某谎称汽车被盗并报警,向中国平安财险新乡某支公司报案索赔84532.12元。事后,该轿车由被告人王某以三万元的价格在郑州被卖掉。后买主周某驾驶此车出了交通事故,办案交警在对此车进行上网核查时发现此车是被盗车辆,于是扣留了此车,郑州办案交警遂将此情况反馈给新乡市公安机关,庆某骗保未果,赃款已被王某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编造未曾发生的失盗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作案时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张庆俊 张孝群)